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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業經內政部114年9月5日以台內役字第114116120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4年9月8日施行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9-15 09:28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1.改以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作為僑民役男身分認定之依據。

    2.返國居住達183天須辦理徵兵處理。

    3.返國後出境前,須檢附相關證明上傳平台審查或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

    4.未及於出境前申請者,得比照國內一般役男方式,線上申請短期出境,但須於出境後4個月內返國或於4個月內補交補辦。

     

    其餘重點,請詳閱新修正之辦法,相關網頁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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