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召集規則、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戶政役政聯繫配合作業規定。
二、年度辦理時間: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三、年齡計算:依徵兵規則規範,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年齡依年次計算,不算至月日)
四、申請效期:自116年1月1日起生效。
五、其餘注意事項請自行參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