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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11-01 15:55

    一、依據:

    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二、公告事項:民國115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4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國49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國54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6年出生)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4年出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9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國78年出生)

     

    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115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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