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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11.佃農欲以優先承購方式購買所承租耕作之三七五耕地,而地主在出售時,還需要再以公告現值三分之一的價金補償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6-10 08:31

    查「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所明定(物權性質優先購買權),承租人依上開規定優先承買耕地時,並無出租人應另予補償之規定。
           

    承辦單位:民政課,電話:07-53111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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