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兵役指南

    各年次役男役期

    94年次以後役男兵役制度革新

    一、自113年1月1日起,9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回復1年常備兵現役徵集,分為8週入伍訓及44週部隊訓練;替代役體位者,服1年替代役。

    二、為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及不影響國軍兵員補充,94年次以後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必須符合家庭因素等相關條件,始得申請服替代役,體位及家庭因素替代役役期1年。

    三、新修正體位區分標準自1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後的身體質量指數(BMI值)標準如下:
    常備役體位:16.5≦BMI≦32
    替代役體位:15≦BMI<16.5或32<BMI≦35
    免役體位 :BMI<15或BMI>35

    免役體位的身高規定也有修正,包含:
    身高154公分以下(含154公分)者為免役體位。
    身高155至157公分者,依BMI值判定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

    另外,標準中的視力、甲狀腺低下、妥瑞氏症等其他疾病項次均有修正,可參閱以下體位區分標準索引查詢系統:https://www.nca.gov.tw/PhysicalStatus/

    四、義務役薪資(以二等兵為例)將從每月6,510元調整至20,320元,政府另外負擔軍、健保等費用計5,987元;替代役薪俸比照義務役標準,服役前6個月比照義務役二等兵,滿6個月之次月起比照一等兵。

    五、83年次至93年次役男仍維持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112年仍維持5週入伍訓練,並強化訓練內容;惟自113年1月1日起,入伍訓練將由5週調整為8週。

    六、94年次(含)以後出生之役男不另行受理提前接受徵兵處理,如有意儘早入營者,於112年10月中旬接獲兵籍調查通知並完成填報者,得依序完成體檢、抽籤等徵兵處理程序,於113年1月起徵集入營。

     

    兵籍調查宣導事項

      徵兵及齡男子,也就是在男子19歲之年,應辦理兵籍調查,其目的在明瞭役男家庭狀況,建立與兵役有關之各項初步資料。故在兵籍調查時,對教育程度、職業專長、是否繼續升學、家庭狀況等均詳予調查登記,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管理,以作為爾後徵兵處理之依據,

    ●男子於19歲之年(不論出生月日)起役接受兵籍調查,當您接獲本所通知辦理兵籍調查時,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亦可至本所臨櫃辦理,或以郵寄、傳真等方式完成兵籍調查。

    ●役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者,繳交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影本,符合標準者,可依規定辦理簡化體檢作業。

    ●役男本人因故無法辦理,可由戶長或親屬代為辦理。

    ●役男若未在學亦無升學志願,想要儘早服役,以利生涯規劃者,

    可於兵籍調查時聲明,即可儘速安排體檢、抽籤以利儘早入營。

    若您對上述各項說明,仍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您隨時向本所役政災防課詢問,本課聯絡電話:5313715、5311191#60、61、62。
    高雄市鼓山區公所役政災防課全體同仁關心您!

     

    徵兵處理

    ►緩徵事故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男,現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學,或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得予緩徵;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參考資料:兵役法第35條。

    ►常備役體位

      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之男子,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參考資料:兵役法第33條。

    ►替代役體位

      經徵兵檢查為替代役體位之男子,服替代役。
      參考資料:兵役法第33條。

    ►免役體位

      經徵兵檢查為免役體位者,為不合格,免服兵役。
      參考資料:兵役法第33條。

    ►補充兵役

      應徵服常備兵現役之役男,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
      參考資料:兵役法第17條

    ►一般、專長資格替代役

      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役男,未獲徵集令前且未服役別機關指定之專長條件者,得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具有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專長資格條件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參考資料:兵役法第33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4條。

    ►家庭因素替代役

      役男因家庭狀況合於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並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參考資料: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21條。

    ►事故

      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原因之一者,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戶籍地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參考資料:徵兵規則第29條「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相關網站連結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