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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09.如何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7-16 14:30

    ◎服務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全家人口1口以內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一次性保險給付,合計未超過120萬元整,惟逾1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18萬元整;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未超過650萬元,並近六個月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1)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3)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確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其他經評估,主要負擔家計者,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
    a.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
    b. 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福利內容
    按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經評估核定核發1至3個月,除第(七)款應於急難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申請外,其餘各款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申請。
    ◎應備文件
    1. 全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家戶籍謄本.含申請人、子女、媳婦、女婿、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記事勿省略】。
    2. 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財產、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含申請人、子女、媳婦、女婿、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 學生證影印本並蓋當年度註冊章【滿16歲以上需檢附】。
    4. 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卡、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受理單位
    1.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提出申請。
    2. 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遭家庭暴力受害者) 5355920。
    ◎審核撥款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女及保護服務科 330-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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