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3.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4. 未領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除外)。
5. 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6. 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732萬元。
◎福利內容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9,485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之補助款。
2. 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49元之補助款。
3. 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49元補助款。
◎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全家應計人口戶籍謄本 (需包含一親等直系血親)。
3. 申請人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清單。
4.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5. 全家應計人口包含:
(1) 申請人本人、配偶、父母、所有子女(含認領、收養、出嫁女兒)。(已歿者,檢附除戶謄本)。
(2)與申請人同戶籍地址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孫子女)。
(3)與申請人同戶籍地址之未滿16歲、25歲以下仍在學(大學夜間部或進修班除外)或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兄弟姐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6. 應計人口應備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領有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利息本金、領有退休俸(金)資料、軍教職人員薪資(餉)證明、領有勞保年金或國民年金資料、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款單、16歲~25歲以下仍在學之學生證(大學夜間部或進修班除外)、領有榮民院內(外)就養金、入獄服刑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失蹤人口報案證明、所得具財交項目者應附買賣價金資金流向證明。
◎受理單位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