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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13.如何申請急難紓困?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7-02 17:40

    ◎服務對象
    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1.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受理窗口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1. 區公所社會課。
    2. 里辦公處。
    3.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實地訪查: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給付方式
    1. 經完成訪視程序、備齊相關申請文件並經核定機關應完成核定程序,符合規定者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2. 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得先發給新臺幣5千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核定後,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3. 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高雄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高雄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內政部再核予救助。
    ◎受理單位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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