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對象
1. 設籍本市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2. 外縣市民眾缺乏交通費返鄉或本市市民在外縣市獲得職業卻缺乏交通費前往報到者。
◎救助項目及標準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1)申請人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補助20,000元
(2)申請人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者補助15,000元
(3)申請人符合比照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標準審核符合規定之一般市民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資格者補助6,000元。
2. 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1)低收入戶補助4,000元至12,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4,000元至10,000元
(3)比照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標準.....等資格者補助3,000元至8,000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1)低收入戶補助4,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3,000元;
(3)比照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標準.....等資格者補助2,000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1)低收入戶補助4,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3,000元;
(3)比照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標準.....等資格者補助2,000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1)低收入戶補助4,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3,000元;
(3)比照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標準.....等資格者補助2,000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1)低收入戶補助4,000 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3,000元;
(3)比照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標準.....等資格者補助2,000元。
7. 交通費救助:補助所需鐵公路等乘車換票證等;並得酌情補助餐費100元。
◎應備文件(依本市急難救助辦法與相關規定辦理)
1. 全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等。
2. 國稅局出具之戶內人口(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所得暨財產證明、稅籍清單、勞退保明細、國民年金繳費收據或通知單或最近三個月薪資證明等。
3. 喪葬收據正本、3個月內住院醫療費收據正本(限健保有給付之醫療費用自負額)或繳費通知單、診斷證明書等 。
4. 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等相關證明文件、帳戶凍結等其他證明文件。
5. 申請人如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資格者者,免提供財稅資料。
◎受理單位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或社會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