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發生災害時,由區公所前往勘查,必要時得會同轄區里長、員警及相關單位,實地勘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目等,依據本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因災致死、失蹤、重傷、住屋毀損、住屋遭土石流入侵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住屋屋內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核發災害救助金。 ◎受理單位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