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重度失能中低收入市民。
◎申請資格
1.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接受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3)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4)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5)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2.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規定不能工作之情事。
(2)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a. 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b.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c. 受照顧者二等親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d. 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e. 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福利內容
1. 每月補助特別照顧津貼5,000元。
2. 每月接受督導訪視是否有照顧之實及照顧品質。
◎應備文件
1.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 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證明書。
3.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照顧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受理單位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