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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05.如何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8-18 11:18

    ◎補助對象
    年滿65歲以上,設籍高雄市並實際居住。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天者。
    2.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4.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金額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250萬,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 。
    5.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合計價值未超過650萬元者。 
    6.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7. 未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
    1. 申請人及其配偶。
    2. 父母及子女﹙包括僑居國外者﹚。
    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孫子女。
    4. 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福利內容
    1. 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每人每月核發7,759元  
    2. 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每人每月核發3,879元 。
    ◎應備文件
    1. 申請調查表:請至區公所填寫。
    2.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3. 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所得具財交項目者應附買賣價金資金流向證明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等。
    ◎受理單位
    請至區公所各里里幹事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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