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有關兵役法第41條 第1項第5款緩召事由「無兄弟姊妹」資格認定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113年8月8日全後動管 字第1130027105號令副本辦理。
二、旨案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19日法律字第11303509490號函釋 說明,認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之立 法意旨,係為因應 年邁雙親須有子女扶養而設,故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 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被收養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以 其與養父母及養家間之親屬是否符合該款規定予以緩召, 而無須列計本生家庭全血緣或半血緣之兄弟姊妹。
三、符合條件之後備軍人,可於113年9月8日前至各區公所申辦 緩召5款新發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