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1月11日內授役徵字第1121040010號函辦理。
二、按國防部及內政部111年12月29日國資人力字第1110346212號及台內役字第1111007180號公告,各年次役期如下:
(一)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
(二)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期4個月。
(三)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