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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活動消息

    廢照明光源回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8-29 14:11

    環保署自96年7月1日起正式回收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及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等成為應回收廢棄物,民眾可以將上述廢照明光源送至清潔隊(資源回收車)、販賣業者、回收點進行回收。

    廢照明光源因含有害成分(汞及螢光粉)及資源物質(玻璃;金屬)且一般家戶使用量大,為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及資源再利用故須回收處理。

    家裡廢照明光源回收前之保管方式,第一要項絕不可敲破,因為一敲破,燈管(泡)裡面含汞、螢光粉外溢會產生危害,應將廢燈管(泡)妥善貯存或置入新燈管(泡)保護紙套中,並置於孩童無法取得的地方,以避免破損污染及碎片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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