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補助:
◎服務對象
申請人及其子女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半年以上,由父或母之一方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配偶死亡。
2.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3.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4.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5.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6.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 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8.單身收養子女。
◎福利內容
‧監護未滿15歲子女僅1人者:每月新台幣2,661元。
‧監護2名以上子女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2,313元。
‧監護15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仍就學中者:每人每月2,313元。
教育補助:
◎服務對象
自106年8月1日起,已領有生活補助之弱勢單親家庭,其子女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就讀國內日間部大學或五專四、五年級,應優先向中央機關申請相關助學措施,經申請中央補助不符資格者,始得提出本項申請。
◎福利內容
‧補助金額:1學年(上下學期)合計1萬4,000元。
‧如申請中央補助金額1學年(上下學期)合計低於1萬4,000元,始得申請補助差額。
◎其他事項
1.欲申請者於每年2月中旬起至3月底前繕具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資料,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2.依一般修業年限為限,已超過學制年齡、延長修業年限、補修、重修、重讀、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或接受政府公費安置者,不予補助。
3.已有教育費用減免資格者(例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子女、特殊境遇家庭教育證明、原住民教育補助…),不得重複申請。
4.經查有重複申領教育補助情事,即註銷本補助資格並追回重複領取之教育補助款。
申辦應備文件:弱勢單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