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社會課

    日期:107-12-17       

    諮詢電話:社會課(07)531-1191#70(代表號)


    弱勢單親家庭
    申請項目 應備資料 處理期限
    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2.委託他人代辦者: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3.申請人或受補助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及其父、母、所有子女最近3個月內載有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已歿者請檢附載有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5.取得本國國籍之外籍或陸籍配偶者:最近3個月內其原鄉父母之戶籍、財稅資料。(經原鄉相關單位公證、翻譯為繁體中文、再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
    6.喪偶者:配偶載有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7.離婚者:兩願離婚協議書、法院調(和)解程序筆錄、法院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
    8.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認領登記文件。
    9.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人有變動者(含重新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文件。
    10.申請人及其監護子女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11.申請人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於最近一年內死亡者:須檢具其財稅資料(含贈與及遺產稅課稅資料)及因死亡領取相關給付或補助資料。
    12.滿15歲至18歲在學子女: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核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倘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之子女,須檢附住校證明或房屋租賃契約。)
    13.就讀大專校院子女在學證明書、註冊單及繳費證明(收據明細)。
    14.其他因調查審核所必要之證明文件:
    例如:
    提起扶養給付訴訟之調解筆錄或訴訟判決、債權憑證、申請強制執行無效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嚴重傷病診斷書、重大傷病證明、兵役證明、實際薪資證明、軍公教薪資單、就業證明、離職證明、國民年金繳費單、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勞保退休證明、公教退休證明、優惠存款證明、領取退休俸證明、領取國民年金津貼證明、服刑證明文件、保安處分證明、入出監證明、警察機關開立失蹤證明、實際居住地證明、不動產買賣交易契約書影本、投資額移轉資金流向證明等…。

    ※資料備齊後,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提出申請。※

    文件備齊後30日內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