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2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由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1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5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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