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
2.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3.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註記。
二、程序:
即日起先至「全國宗教資訊網-宗教團體維護資料入口」登打相關資料,列印申請書併同檢具同條例第6條規定文件,於113年6月9日前向宗教團體(廟址或會址)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書面申請(以郵戳或區公所收文章為憑),由其進行書面初審。
三、應備表件:
1.申請書。
2.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3.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4.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
5.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6.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7.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附加檔案: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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