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民政課

    日期:111-08-19       

    諮詢電話:民政課(07)531-1191#84


    寺廟登記
    申請項目 應備資料 處理期限
    辦理寺廟登記

    1.登記申請書1份。
    2.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5份。
    3.寺廟登記概況表(含寺廟沿革)正本5份。
    4.法物清冊正本5份。
    5.信徒或執事名冊、辦理公告用之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同意書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正本5份。
    6.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含簽到簿)各正本5份。
    7.管理或監察組織會議紀錄(含簽到簿)及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名冊各正本5份。
    8.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正本5份。
    9.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5份。
    10.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1份、影本4份。
    11.土地及建築物捐贈同意書或主管機關同意書正本1份、影本4份(應為下列文件之一):
    (1)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主管機關(單位)出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
    (2)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含標租方式),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租賃權轉讓證明文件。
    (3)市有土地,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4)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12.建築物使用執照(寺廟用途)影本5份。
    13.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5份。(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免附。)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

    一、對象: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
       2.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3.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註記。

    二、程序:
    即日起先至「全國宗教資訊網-宗教團體維護資料入口」登打相關資料,列印申請書併同檢具同條例第6條規定文件,於113年6月9日前向宗教團體(廟址或會址)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書面申請(以郵戳或區公所收文章為憑),由其進行書面初審。

    三、應備表件:
    1.申請書。
    2.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3.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4.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
    5.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6.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7.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附加檔案: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pdf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