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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日期:106-10-05       

    諮詢電話:社會課(07)531-1191#70(代表號)


    特殊境遇家庭
    申請項目 應備資料 處理期限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子女生活津貼

    1. 全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家戶籍謄本.含子女、媳婦、女婿、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 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不動產、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3個月內全家戶籍謄本.含子女、媳婦、女婿、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 學生證影印本並蓋當年度註冊章【滿15歲至18歲以上需檢附】。 
    4. 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卡、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文件備齊後30日內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高中職以上子女學雜費減免認證

    1. 全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家戶籍謄本.含子女、媳婦、女婿、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 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不動產、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3個月內全家戶籍謄本.含子女、媳婦、女婿、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 學生證影印本並蓋當年度註冊章【滿15歲至18歲以上需檢附】。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卡、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文件備齊後30日內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

    1. 全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家戶籍謄本.含子女、媳婦、女婿、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 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不動產、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3個月內全家戶籍謄本.含子女、媳婦、女婿、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 學生證影印本並蓋當年度註冊章【滿15歲至18歲以上需檢附】。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卡、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文件備齊後送社會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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