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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日期:108-07-01       

    諮詢電話:社會課(07)531-1191#70(代表號)


    身心障礙
    申請項目 應備資料 處理期限
    身心障礙證明

    ◎初次或重新鑑定: 
    1.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近3個月內1吋照片3張、身分證(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原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者)。 
    2.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申請至居住地鑑定:
    除攜帶初次與重新鑑定應備證件外,並應附病歷資料及3個月內診斷書(以上二文件至少需註明下列相關病情之一,或其他經衛生局採認之其他特殊困難項目,方得辦理:(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肢體障礙)(2)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已達6個月以上(呼吸功能障礙)(3)長期重度昏迷(昏迷指數<8),至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自行申請變更(如等級變更增加類別):
    1.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近3個月內1吋照片3張、身分證(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原身心障礙證明,並應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需提到現有障別病情加重或欲增加類別之疾病情形)。 
    2.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複檢: (收到鑑定結果通知後30日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近3個月內1吋照片3張、身分證(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 
    2.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換、補發: 
    1.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近3個月內1吋照片2張、身分證(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換發者加帶舊證明。 
    2.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戶籍遷入本區或本區內戶籍異動註記:
    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證明及已辦理遷入註記之戶籍謄本或已完成換發之身分證,如身心障礙證明背後之戶籍異動欄已無空白欄位可供填寫,請依換、補發流程辦理

    隨到隨辦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全家應計人口戶籍謄本(需包含一親等直系血親)。 
    3.申請人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清單。 
    4.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5.全家應計人口包含: 
    (1)申請人本人、配偶、父母、所有子女(含認領、收養、出嫁女兒)。(已歿者,檢附除戶謄本) 
    (2)與申請人同戶籍地址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孫子女)。 
    (3)與申請人同戶籍地址之未滿16歲、25歲以下仍在學(大學夜間部或進修班除外)或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兄弟姐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6. 應計人口應備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領有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利息本金、領有退休俸(金)資料、軍教職人員薪資(餉)證明、領有勞保年金或國民年金資料、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款單、16歲~25歲以下仍在學之學生證(大學夜間部或進修班除外)、領有榮民院內(外)就養金、入獄服刑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失蹤人口報案證明、所得具財交項目者應附買賣價金資金流向證明。

    ※資料備齊後,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提出申請。

    自資料備齊日起一個月內審核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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