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或重新鑑定:
1.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近3個月內1吋照片3張、身分證(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原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者)。
2.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申請至居住地鑑定:
除攜帶初次與重新鑑定應備證件外,並應附病歷資料及3個月內診斷書(以上二文件至少需註明下列相關病情之一,或其他經衛生局採認之其他特殊困難項目,方得辦理:(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肢體障礙)。(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已達6個月以上(呼吸功能障礙)。(3)長期重度昏迷(昏迷指數<8)),至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自行申請變更(如等級變更或增加類別):
1.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近3個月內1吋照片3張、身分證(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原身心障礙證明,並應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需提到現有障別病情加重或欲增加類別之疾病情形)。
2.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複檢: (收到鑑定結果通知後30日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近3個月內1吋照片3張、身分證(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
2.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換、補發:
1.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者近3個月內1吋照片2張、身分證(未滿14歲尚未領有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換發者加帶舊證明。
2.代辦人辦理:除以上資料外,另攜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戶籍遷入本區或本區內戶籍異動註記:
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證明及已辦理遷入註記之戶籍謄本或已完成換發之身分證,如身心障礙證明背後之戶籍異動欄已無空白欄位可供填寫,請依換、補發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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