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電話:社會課(07)531-1191#70(代表號)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全家戶籍謄本(需包含一親等直系血親)。 3.其他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等。 4.汽車行照影本。
◎經列冊之第2、3、4類低收入戶未滿25歲子女就讀高中以上一般學制者,每年3月及9月須繳交新學期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